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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政發〔2021〕18號 黃石港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2-07-07

政策解讀:黃石港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黃石港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民發[2021]57號)《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號)和《黃石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實施辦法》(黃政發[2021]18號)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最低生活保障,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由人民政府給予差額補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按照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一定比例確定。

第四條區民政局和各街道辦事處、江北管理區依據本實施細則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和審核確認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民政局負責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保障金統籌發放、加強業務培訓及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街道后,各街道辦事處、江北管理區為低保審核確認主體責任單位,開展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組織開展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公開公示、作出確認決定等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困難群眾發現報告、提出申請、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動態管理、政策宣傳等輔助工作。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六條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黃石市常住戶口,且在黃石港區長期居住的居民;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黃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財產符合規定。

第七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扶、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共同計算收入、核實家庭財產;非共同生活的法定義務人,要按規定計算贍(扶、撫)養費,計入申請人家庭收入。

第八條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與家庭失去聯系滿二年的人員;

(三)被宣告失蹤人員;

(四)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

(五)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人員;

(六)與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中有經濟收入來源的70歲以上的老年人。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的家庭和個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收入、財產超出認定標準,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拒絕配合民政部門對其家庭成員、法定贍(扶、撫)

養人及其配偶的經濟狀況進行調查,無法核實家庭經濟狀況的;

(三)故意隱瞞家庭真實人口、收入及財產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四)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等采取規避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無經濟收入來源的;

(五)法定贍(扶、撫)養人有贍(扶、撫)養能力,但不

依法履行贍(扶、撫)養義務,致使申請人未獲得贍(扶、撫)

養權益的;

(六)具備生產勞動能力和條件,人為閑置承包土地的;

(七)自費進入高收費學校就讀的(含入托、出國留學),

或出國旅游的;

(八)違規騙取社會救助被納入社會征信系統且在懲戒期限內的。

第三章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街道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或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各街道、江北管理區、社區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但未提出申請的,應當主動告知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相關政策。對符合黃石市社會救助申報承諾及失信懲戒試點工作要求的申請對象,要堅決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則,減少證明事項,做到“快審快批”。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1、申請前12個月內因突發疾病,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達到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患者;

2、達到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賠付條件的患者。

(二)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

困難且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門備案的宗教教職人員;

(四)因父母一方死亡等原因,另一方離開原居住地再嫁(娶)后,再組合家庭仍屬困難家庭或另一方離家出走2年以上(含2年)杳無音信,投靠其他親屬生活的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18周歲以上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在校學生。

第十二條  本市戶籍居民,申請人戶籍地和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滿一年)不一致,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不在一起的,應以家庭為單位向經常居住地的街道提出申請,保障標準按申請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認。

第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向街道或社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材料;

(二)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財產,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有效并承擔因提供虛假信息引發的相關法律責任;

(三)授權并積極配合市、區民政局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和調查,規范填寫《社會救助誠信告知書》《居民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授權書》《家庭經濟狀況詢問筆錄》等相關文書;

(四)主動報告家庭收入、財產、人口、婚姻等變化情況;

(五)申請人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填寫登記備案表。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在編在冊的財政供養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但遺屬、臨時工作人員、下崗職工等財政適當補助人員和國家安全等部門涉密人員除外。

“低保經辦人員”指涉及具體辦理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確認等事項的區民政局及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四條  街道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所需材料??梢酝ㄟ^信息共享、網絡核驗、政府部門內部核查等方式核實的證明材料,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

街道應當及時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對第十三條第五款備案的申請人家庭,應當單獨備案、加強監管,區民政局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復核。

第四章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六條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后,街道應當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由不少于2名調查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街道工作人員,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等方式調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第三方機構參與調查的,調查人員不少于3人,其中街道1人,社區1人,第三方機構1人,調查結果由被調查人和調查人現場簽字確認。區民政局按照每月新增對象不低于30%的比例開展抽查。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可以采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家庭經濟狀況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收入和財產。

第十八條  家庭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和轉移凈收入。家庭月收入按照申請前12個月內現金及實物收入計算。

(一)工資性收入按照以下方法認定: .

1、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參照勞動合同或工資發放賬戶銀行流水認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福利發放記錄評估,或者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推算;

2、無法推算實際工作收入的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其申報收入計算,其申報收入低于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不再扣除就業成本。為鼓勵城鄉困難群眾就業,對年齡偏大(男55周歲、女45周歲及以上)缺乏勞動技術和勞動技能等非固定從業人員,常年打工一般每年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6個月計算,間歇打零工一般每年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3個月計算。

3、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人員,已辦理失業登記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推薦就業,本人服從安排但未實現就業,其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未辦理失業登記的,其收入按居住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4、在懷孕、哺乳或者照顧2周歲以下嬰幼兒的婦女、撫養學齡前兒童的單親監護人、長期照護失能失智或重病重殘家庭成員的人員,按其實際收入計算,不虛擬推算其收入;

5、對于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并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其家庭收入計算應從領取的經濟補償金中扣除該職工從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后,仍有結余的,按當地人均消費支出水平計算,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對于除養老保險費以外還確需扣除的其它社會保險費,按照上述原則辦理。實際繳費金額以繳費單據為依據。

(二)經營凈收入按照以下方法認定:

1、種植業凈收入按照本地同等作物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推算;不能確定實際產量的,以當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產量推算或按勞動力系數方法計算;

2、養殖業凈收入按照本地同等養殖品種市場價格與實際出欄數推算;不能確定實際出欄數的,以當地同行業去年平均產量推算或按勞動力系數方法計算;

3、經營企業的凈收入按照企業實際純收入計算或實際繳納稅收基數推算;無法查明實際收入的,參考當地同行業、同等規模企業平均收入和企業實際繳納稅收情況綜合推算;

4、其他家庭經營凈收入,能夠出示有效經營凈收入憑證的,按憑證收入計算;無收入憑證,但有合同規定或固定價格的,按合同規定或固定價格計算;其他情形,參考當地同行業平均收入和實際繳納稅收情況綜合推算。

(三)財產凈收入按照以下方法認定:

1、出讓、租賃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計算;不能提供合同或者合同確定的收益明顯低于市場平均收益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出讓、租賃的平均價格推算;

2、儲蓄存款利息、理財產品增值、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

3、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照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4、因城建、危改、拆遷一次性領取住房拆遷補償費的人員,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時,購買住房后有結余金額的,其結余部分按當地人均消費支出水平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超過一年未購買住房的,拆遷補償費計入家庭收入;

5、領取一次性補償費人員,在可分攤月數內,因病、因災、因學等特殊原因發生大額支出的,可按實際發生額扣減。

(四)轉移凈收入按照以下方法認定:

1、有判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的,按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額認定;

2、雙方簽訂協議的,按照協議數額認定。實際發生額高于協議的,按實際數額認定;

3、贍(扶、撫)養費收入原則上按照贍(扶、撫)養協議或有關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計算。實際支付的贍(扶、撫)養費高于協議或法律文書的,按實際支付的數額計算。

第十九條  贍(扶、 撫)養費無法核查的,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贍(扶、撫)養費=法定贍(扶、撫)養義務人收入×20%÷需贍(扶、撫)養的人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獲得

的贍(扶、撫)養費收入為所有義務人應支付給其的贍(扶、撫) 養費之和;

(二)法定義務人及其配偶收入、財產狀況明顯高于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應認定為有履行義務能力;法定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市人均消費支出水平、市區內擁有兩套以上住房、擁有高價機動車輛,且無重病重殘人員的可認定為有履行義務能力。

(三)法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1、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2、特困供養人員;

3、低收入家庭;

4、“十四五”期間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邊緣易致貧戶、脫貧不穩定戶;

5、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6、計算贍(扶、撫)養費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標準,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法定義務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重病、重殘等因素增加剛性支出的,在核算其支付能力時,可適當扣減。

第二十條  對積極就業、創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實施漸退制度。家庭成員就業、創業后收入不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的,可延長保障不超過1年;不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的,可延長保障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一條  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義務兵按政策享受的優待、撫恤等補助性資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金;

(三)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補助費以外的部分,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五)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頒發的見義勇為等各類非報酬性獎金;

(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七)各類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和醫療救助金;

(八)政府、社會給予的臨時性救助款物;

(九)獨生子女費及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和特別扶助金;

(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十一)高齡津貼和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服務補貼;

(十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活補貼。

第二十二條  在計算申請人家庭收入時,對以下對象實行收入核減:

(一)殘疾人;

1、重度殘疾人:①一級、二級視力殘疾人②一級、二級肢體殘疾人③一級、二級、三級智力殘疾人。④一級、二級、三級精神殘疾人。家庭收入按照黃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0%進行核減.

2、其它殘疾人:①三級、四級視力殘疾人②三級、四級肢體殘疾人③四級智力殘疾人④四級精神殘疾人⑤言語殘疾人⑥聽力殘疾人。家庭收入按照黃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進行核減。

(二)重病患者:

1、達到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賠付條件的重病患者,憑一年內醫院發票核定金額,家庭收入按照黃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0%進行核減。

2、對家庭成員中有通過醫保局認定的慢性病患者,家庭收入按照黃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進行核減。

(三)老年人:

1、70周歲以上獨居老年人和高齡老人,家庭收入按照黃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進行核減。

2、家庭中有生活不能自理的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家庭收入按照黃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進行核減。

(四)單親家庭:

單親家庭中有未成年人或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在校學生,家庭收入按照黃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進行核減。如離異家庭中辦理了離婚手續但仍共同生活的家庭不適用本條款。

(五)計劃生育失獨家庭:

家庭收入按照黃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0%進行核減。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同一成員符合多項條件的,按核減高的一項執行;不同成員分別符合單項條件的,可累計核減。

第二十三條  家庭財產是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商業保險、機動車輛、房屋以及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產。財產按賬戶余額或相關權益登記認定。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不符合財產狀況規定:

(一)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等金融資產的總值人均超過黃石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8 倍的;

(二)家庭成員名下有不用于生產經營且價值超過黃石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8倍的機動車輛(已報廢或達到報廢年限且不能使用的機動車、普通摩托車和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除外)、船舶等;

(三)擁有2套及以上產權住房(不含農村民宅),且人均

擁有建筑面積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倍的。非拆遷原因,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近一年內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新建住房、購買商品房的家庭;

(四)家庭成員名下有非居住類房屋(如商鋪、廠房等)的,

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且面積不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倍的除外;

(五)家庭擁有黃金、首飾、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總價值人均超過黃石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8倍的;

(六)家庭人均擁有債權的總價值超過黃石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8倍的;

(七)家庭成員擁有企業、注冊公司且一年內有納稅記錄的。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對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街道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異議開展復查。

第五章審核確認

第二十六條  街道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家庭所在社區公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街道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和審核意見等相關材料報送街道社會救助評審委員會。公示期內有異議的,街道經辦機構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和開展民主評議。重新調查和民主評議結束后,街道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等材料報送街道社會救助評審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街道社會救助評審委員會收到經辦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和經辦機構的審核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確認意見并在街道、社區進行長期公示。

對單獨登記備案或者在審核確認階段接到舉報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區民政局應當入戶調查。

第二十八條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則上按照審核確定的申請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計算。

第二十九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下列人員,可對其增發一定比例補助金:

(一)殘疾人;

1、重度殘疾人:①一級、二級視力殘疾人②一級、二級肢體殘疾人③一級、二級、三級智力殘疾人。④一級、二級、三級精神殘疾人。按照黃石市最低生活保障保標準的80%增發補助金。

2、其它殘疾人:①三級、四級視力殘疾人②三級、四級肢體殘疾人③四級智力殘疾人④四級精神殘疾人⑤言語殘疾人⑥聽力殘疾人。按照黃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0%增發補助金。

(二)重病患者:

1、前12個月內仍在治療的重病患者或者前12個月個人自付費用達到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賠付條件的患者,按照黃石市最低生活保障保標準的100%增發補助金。

2、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期間的精神病患者,按照黃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0%增發補助金。

3、對家庭成員中有通過醫保局認定的慢性病患者,家庭收入按照黃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80%增發補助金。

(三)老年人:

1、70周歲以上獨居老年人和高齡老人,按照黃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80%增發補助金。

2、家庭中有生活不能自理的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按照黃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80%增發補助金。

(四)單親家庭:

單親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或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在校學生,按照黃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80%增發補助金。

(五)計劃生育失獨家庭:

按照黃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增發補助金。

(六)困境兒童:

已納入民政部門管理的困境兒童,按照黃石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增發補助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同一成員符合多項條件的,按增發高的一項執行;不同成員分別符合單項條件的,可累計增發。

低收入家庭中的單獨保障對象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確定保障金,不再增發補助金。

第三十條對采取優化簡化流程擬批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街道審核確認后,在街道、社區低保固定公示欄進行長期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保障人口、家庭人口、保障金額、所在社區。信息公布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無關信息。

對公示有異議的,街道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決定,并對擬批準的對象重新公示。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采用申報承諾制簡化流程,確認保障對象應在20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完畢。

街道社會救助評審委員會作出確認決定后,及時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證,并從作出確認決定之日下月起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做出不予確認決定,在作出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通過街道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在街道和社區對已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實行長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信息查詢機制。

第三十一條  最低生活保障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每月10日前發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賬戶。因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行動不便,需由街道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代為保管最低生活保障金銀行存折或銀行卡的,應當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簽訂書面協議并報區民政局備案。

第六章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街道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情況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實行分類管理。對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街道經辦機構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最低生活保障金。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三條社區應當根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進行動態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及時報街道經辦機構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停發、減發或者增發手續。街道經辦機構作出停發、減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的,社區應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區民政局每月組織一次最低生活保障人口變化情況審查;每半年開展一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每年組織街道對所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員、收入、財產狀況進行一次全面復核,并組織開展民主評議。年度復核應當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公布后二個月內完成。

第三十五條 區民政局和街道應當公開最低生活保障監督電話,受理咨詢、舉報和投訴,接受社會和群眾對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區民政局和街道應當健立完善問題線索核查制度,對群眾舉報和巡視、審計、監察等監督檢查中反饋的問題線索,應當逐一核查,及時向舉報人、有關部門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區民政局和街道、江北管理區要認真落實《關于印發黃石市社會救助失信行為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黃民政發〔2020〕3號),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的,由區民政局根據調查情況錄入社會征信系統,并會同街道追繳其違規領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推進我區社會救助誠信體系建設。

第三十八條  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守職、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黃石港區民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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